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二○○九年六月)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员工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员工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所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员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员工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员工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员工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员工,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员工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员工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员工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员工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 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员工,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员工,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 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员工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员工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员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员工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员工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员工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员工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员工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集团员工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员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员工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员工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员工。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员工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员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员工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
员工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员工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员工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员工)发放的,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员工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山西、山东、安徽、青海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员工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员工、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员工;
④员工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员工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员工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员工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员工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员工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员工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八、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员工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事宜,请员工向所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具体事宜,请员工向所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十、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员工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员工打工。
2.时间安排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员工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员工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员工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员工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员工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一、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员工,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员工、少数民族员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 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员工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附:
《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本简介附带《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调查表》是员工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员工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简介中的《调查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获取《调查表》。
本简介内容及相关文件可登录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