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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院分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公司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公司党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凡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由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坚持公司党委会议制度。
1、公司党委会议是研究决定公司党建和思想政治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充分发挥好公司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作用,公司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全体成员。
2、公司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3、公司党委要按时召开公司党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决定可随时召开。
4、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公司党委扩大会议。扩大会议成员由公司党委书记确定。
5、公司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